嘉定区目录样本印刷定制 嘉定一案例入选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小编 2024-10-06 印刷知识 23 0

嘉定一案例入选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其中,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行政执法机关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案例入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目录

1

苏某某、林某某等九人侵犯著作权案

2

刘某甲、刘某、刘某乙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3

郑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4

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5

吴某某、陈某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6

李某某等二十二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7

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某、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8

严某某、单某某等二十九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9

加强假冒汽车配件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行政执法机关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苏某某、林某某等九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苏某某、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印制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并对外销售。其中,苏某某负责招募人员、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以及扫描、排版、销售环节的管理,林某某负责印刷、包装、发货环节的管理,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参与扫描、排版、印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活动。期间,上述人员共制作出《来电》《年轮》等130余种各类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审计,苏某某、林某某等人对外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人民币475万余元;待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4万余盒,金额共计人民币320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23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宣告后,9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上海首例印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巨大且呈现链条化、组织化特点。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剧本杀”游戏的分类、玩法等,确定剧本为整个产业的核心内容,认定涉案剧本因包含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且以文字形式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对剧本杀的盗版、销售行为构成对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有刑事打击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盗版“剧本杀”剧本销售者均被查处,实现对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体现出司法保护新兴文化创意产业的良好成效。

本案涉案作品种类众多,检察机关一方面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剔除难以确定正版内容与权利主体的作品,另一方面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将涉案作品和正版作品进行比对,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生活常识经验,判断所有涉案作品是否属于侵权复制品、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仅仅根据鉴定报告来认定同一性,对海量作品侵权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检察机关做深做实释法说理工作,促使九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注重放大法治宣传效果,依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远程观看庭审直播,借助庭审活动向公众阐述“剧本杀”行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点,提升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护航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

刘某甲、刘某、刘某乙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权利公司系CT机、血管机等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创作发表了医疗设备软件、配套维修手册等作品,为保护其医疗设备软件的著作权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开发了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等技术措施。使用人需要在计算机终端使用加密狗通过安全认证系统的核验,才能浏览使用软件的特定功能。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甲未经权利公司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盗版加密狗,擅自复制医疗设备软件,提供配套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传播,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1万余元。期间,又指使刘某开设网络账户,销售前述盗版加密狗和医疗设备软件,共同销售金额人民币14万余元。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乙未经权利公司许可,从网上购得盗版加密狗,擅自复制医疗设备软件,提供配套维修手册等作品的网盘下载链接,并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传播,销售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23年1月至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刘某甲、刘某、刘某乙提起公诉。2023年4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对刘某、刘某乙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宣告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条款以来,全国首例故意避开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明确了提供规避手段和工具的间接规避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链条一环,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当纳入刑事规制范畴。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慎认定事实,通过实地调研了解技术措施的运行原理、医疗设备维修人员的管理模式,查明维修权限认证的获取路径,确保权利人技术措施具备有效性,准确把握著作权领域技术措施认定条件;经审查发现,侦查机关遗漏了刘某乙通过分享网盘链接、在二手电脑复制安装软件方式销售传播权利人作品的犯罪事实,遂依法适用侵犯著作权罪中有关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条款予以追加认定。

检察机关积极回应著作权技术措施等新技术、新样态的现实法治需求,会同市版权协会等单位发布《企业数字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与合规指引》,支持、鼓励权利人健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促进技术措施发展应用,提示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与合规风险,做实对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

郑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C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是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郑某某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在C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

2021年10月至案发,郑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多次接受K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的安排,利用其自己掌握及向C公司员工处刺探的关于该公司在先进工艺研发进展和投产规划、现有产品实际产能等方面的信息,为与C公司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提供有偿咨询。

其中,郑某某于2022年2月接受了K公司的电话访谈,在明知实际咨询方系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将其刺探掌握的上述信息通过K公司非法提供给境外组织、人员,从中牟利。

经鉴定,C公司主张的先进工艺研发进展、投产规划、实际产能等秘密点,均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郑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的C公司相关信息与C公司主张的秘密点具有同一性。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法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后全市首例、全国第二例适用该罪名的案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新罪名的认定标准,明确“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包括设立在境外的机构、组织及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对以商业咨询的形式向境外组织泄露商业秘密的新型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细化案件证据标准,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机关就信息来源、获取方式、信息去向等关键问题进行取证,有效发挥上下级院一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实质认定原则,为新罪名的证据标准和认定逻辑提供司法适用“样本”。

检察机关注重延伸检察工作职能,研究制定并发布《企业离职员工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范提示》,结合案件办理推动商业领域有偿咨询行业的综合治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侦检双方类案办理的长效合作联动机制,在加强联合线索预判、完善提前介入、常态沟通研商、形成打击合力等方面达成一致,全力服务国家总体战略。

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权利人H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封边机等设备,并对相关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李某某于2012年入职该公司并担任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2016年11月,李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S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并由他人代为持股。2017年2月,李某某从H公司离职,进入S公司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后,李某某违反H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H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多项专利,并利用其掌握的H公司封边机的技术信息和图纸,生产相同封边机并对外销售,造成H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2022年2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某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解的“零口供”案件。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引导侦查与自行取证结合,重点从是否具有知悉和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等方面,全面、客观地收集、掌握证据,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围绕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展开深入细致审查,精准认定侵权方式。

检察机关积极构建联动协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协作配合办法》,确立落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逐案提前介入机制,通过行政机关“一案双移送”机制,及时掌握涉嫌犯罪的线索,精准研判,尽早查处。本案即依托“一案双移送”机制接收侵犯商业秘密涉嫌犯罪线索,实现对侵权违法各个主体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体现行刑衔接机制助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良好成效。

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多措并举守护企业创新成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获权利公司赠送锦旗致谢,权利公司总部亦向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递交感谢信。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积极审慎探索民事支持起诉等保护路径,帮助权利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的多元模式,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融入到检察履职过程中,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吴某某、陈某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自2015年起,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雇佣陈某某等人在儿童玩具上使用“狗爪”形商标,生产销售大量假冒“Paw Patrol狗狗巡逻队”系列玩具。期间,陈某某负责物料采购、成本核算,王某某负责包装设计,谢某某负责对外销售,沈某某提供个人账户用于收取资金等,邱某某负责记录销售情况及工资核算。经审计,吴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74万余元。

2019年1月起,吴某某通过委托他人设计、开制无“狗爪”形商标的模具等方式,生产销售“天天”“小克”(“Paw Patrol狗狗巡逻队”中角色)等玩具。期间,陈某某等人按照前述分工参与生产销售等。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吴某某经营地查扣侵权复制品数量共计9000余件。经鉴定,查获的“天天”“小克”等玩具与权利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对应内容基本相同或相似。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陈某某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吴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后吴某某提出上诉。二审阶段,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上级院移送本案公益诉讼线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吴某某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吴某某承诺由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公开致歉声明,并对消费者发出产品使用安全警示。2023年2月,二审法院结合吴某某向社会公开致歉等情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对吴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零口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的犯罪架构,被列为最高检等六部委联合督办案件。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时,针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调整模具、遮挡外包装商标等方式回避使用商标的情形,以立体美术作品为切入口,依托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机制,引导权利人收集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图纸、民事判决等证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同一性鉴定,积极构建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据链,以“双罪名”起诉全面保障产品相关的各类知识产权。针对涉案玩具质量低劣,可能侵害不特定消费者人身权益的情况,检察机关主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制度,客观评估公益受损风险,强化上下级纵向一体化履职,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及时修复受损公益,切实发挥公益保护最佳效果。

李某某等二十二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起,李某某伙同马某某等人先后设立两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雇佣多人分别负责销售、采购等业务,生产并销售假冒“先正达”“拜耳”“富美实”“巴斯夫”等品牌农药。经审计,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陈某甲、陈某乙自2018年3月至2021年5月担任某塑料厂法定代表人、销售负责人期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上述两家公司生产印有上述假冒品牌的农药包装材料、模具等,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郭某某等人受上述两家公司委托,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配制、灌装、分装、贴标等服务,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农药。经审计,郭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至170余万元不等。

处理结果

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李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法院先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19人八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2023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提起上诉。同年4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商标均系世界知名化工企业所有,并在我国已经获得相应品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检察机关通过及时调取固定证据,查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完整形态,明确涉外案件的审查思路,夯实指控犯罪的证据基础,以依法严格办案体现对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同保护的坚定态度。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穿透式审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金账户,依法排除单位犯罪辩解,同时,夯实各环节行为人意思联络的证据,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不仅对假冒链条中的发包方的相关行为人提起公诉,而且对主观具备明知、客观参与制作假冒商标标识、包装材料以及受委托配制、灌装、分装、贴标的行为人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大保护、严保护。

检察机关在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坦白、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从犯,依法予以不起诉处理;对于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从犯,根据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甚至适用缓刑;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则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建议从严惩处。本案的分层分类妥善处理,实现对不同环节、不同分工、不同作用的犯罪分子的罪责刑相适应。

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某、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9年,袁某某在担任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结伙他人采购集成电路产品后,指令T公司技术人员庄某某伪造西科品牌集成电路产品的检验报告,假冒西科品牌集成电路产品出售。经查,T公司共计销售假冒西科品牌集成电路产品1100余个,销售金额约人民币300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2015年至2019年,袁某某伙同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假冒西科品牌滤波器共计56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元。

T公司于2020年8月、10月先后向注册商标权利人赔偿人民币300余万元。袁某某、庄某某于2021年8月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

2023年3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T公司、袁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3年4月,法院判处被告单位T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的成功办理厘清了非法贴牌商标犯罪的认定思路,即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从同一货源购进相同商品,并以注册商标权利人名义贴牌转售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本案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西科商标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权利人产品亦属于贴牌生产,其购进的集成电路产品与权利人具有相同货源。检察机关从商标功能出发,明确了行为人对合法渠道购进的商品进行贴牌处理,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破坏了商标的商品质量保证功能,侵占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应当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宽严相济作出处理,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员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全面审查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贡献、刑事处罚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企业后续发展潜力,综合评估开展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审慎稳妥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合规后仍对企业予以起诉追究刑责。在企业合规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注重开展回访工作,重点就企业经营情况、合规工作延伸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解,提出建议意见,督促企业绷紧合规之弦,慎终如始抓好企业合规行稳致远,将企业合规保市场主体、护经济发展的改革目标落到实处。

严某某、单某某等二十九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严某某、单某某等人出资设立上海L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严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21年4月,严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上海M信息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M企业),招募多人经营高端皮具改造、翻新等业务。

自2021年6月起,L公司开始经营奢侈品牌正品皮包的改款业务,由M企业在本市开设多家线下门店,并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招揽客户,根据客户的需求,对其提供的正品“LV”品牌皮包,通过拆解、切割、配皮和添加仿冒五金件等方式,改制成在售新款皮包,并根据改制难度收取服务费用。

截至案发,L公司通过上述手法,制造假冒“LV”注册商标的皮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23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严某某、单某某等8名公司负责人、门店经理等提起公诉,对情节较轻的改包师、客服、质检员等21人依法宣告不起诉。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法院先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某、单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和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宣告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正品皮包改款”与传统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相比手段新颖,需考量商标法中“权利用尽”的商标侵权除外情形,对检察机关精准打击犯罪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跨院调用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案件审查,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明确了“权利用尽原则”是为解决商标权人专用权与消费者所有权的冲突,允许合法购得商品的主体将商品再次销售,前提是商标与商品的结合以其原始形态在市场中继续流通。本案中正品皮包改款行为本质上制造出了新的皮包并投放市场,已非原来的权利人产品,对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市场控制、质量保障功能都有所侵害,已不符合“权利用尽原则”适用条件,最终明确本案正品皮包改款业务的刑事违法性,厘清了假冒注册商标与商标权利用尽的界限。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外脑辅助办案机制优势,妥善解决法律适用争议,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加强假冒汽车配件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0年起,杨某某及庞某某均在上海市某汽配城开设销售汽车配件门店,租借汽配城区域内厂房作为仓库,放置大量从他人处购进假冒通用、凯迪拉克品牌的空调格、控制阀、电磁阀、座椅气囊等汽车配件,而后对外销售。2022年9月,公安机关先后在二人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汽车配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7万余元、130余万元。2023年4月及5月,检察机关分别对杨某某、庞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有罪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上述庞某某、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过程中发现,涉案销售汽车配件缺少正规进货来源和真实的产地、质量情况信息,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未能依法全面履行对涉案汽配城监管职责,致使消费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处理结果

2023年9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辖区假冒汽车配件监管职责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书面回复,根据检察建议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对原刑事案件涉案被告人杨某某及庞某某经营场所汽车配件销售情况再次核查,防止再次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情况,同时对汽配城先后开展多次集中检查,出动40余人次,检查商户30余家,要求整改10余件,并针对汽配城侵权行为多发情况制定长效监管机制。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在知识产权领域探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针对销售假冒汽车配件刑事类案中衍生发现的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问题,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为切入口,通过搭建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平台深化沟通协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共同开展巡回研讨及主题宣讲推进司法执法领域协同监管与综合治理,形成一体化长效监管路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集成化汽配市场的合法合规经营。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大数据赋能检察履职作用,通过大数据平台数据碰撞积极挖掘知识产权“四合一”类案线索,依托案例库查询、法条检索等功能找准公益诉讼“+N”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履职依据,确保对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为确保诉前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邀请具有知识产权法学专家身份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平台的线索研判与会商走访工作,就加强汽车配件集中交易经营场所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常态化排查监管机制等方面提供具体建议和合规引导,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行政执法机关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人民币13万余元,并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J公司。7月,行政执法机关以J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为由向其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9月,J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10月立案受理。11月,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于12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1.J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明知相关情况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2.法院因疏于审查,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一行政行为。违反前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2023年2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加强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工作,强化案件信息关联检索,防止出现“边审边执”的情况发生;同时,就行政执法机关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法院回函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原裁定,并同意行政执法机关撤回非诉强制执行申请。行政机关认真研究解决方案,推动“审执同步”问题整改落实。

评析意见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有利于促进相关机关依法执行和依法行政。

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时,应同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申请的情形。对于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但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该结果归因于行政机关的申请行为和法院的审查行为,应强化同步监督作用。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撤销不合法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查找分析产生违法行为的根源和制度漏洞,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检察由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

辛德勇读“王懿荣尺牍”|厂肆的冤家②:明代北京的书肆

【作者按语】

北京大学历史系藏《王文敏公手札》一册,计有王懿荣信札11通,俱未刊。其中第七、第八两通,多述及当时购书印书事。兹略加疏释,分四次予以公布,以供喜好古书者一览。

往期:辛德勇读“王懿荣尺牍”|厂肆的冤家①:由辽至元的京城书肆

再往后,到了明朝中期,我们看到,有种“金台岳家”刊刻的《西厢记》,书名标作《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对于我在这里谈论的主题来说,这种《西厢记》刻本乃很具体地向我们展示了北京城中书坊刻书的情况。

明弘治十一年金台岳氏刊《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内文首页(据北京图书馆编著《中国版刻图录》)

这部《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的篇末,有一个大大的刻书牌记,占满半页(即一面)。牌记上刻有下述自卖自夸的广告语:

尝谓古人之歌诗即今人之歌曲,歌曲虽所以吟咏人之性情,荡涤人之心志,亦关于世道不浅矣。世治歌曲之者犹多,若西厢,曲中之翘楚者也;况闾阎小巷,家传人诵,作戏搬演,切须字句真正,唱与图应,然后可令市井刊行。错综无伦,是虽登垄之意,殊不便人之观,反失古制。本坊谨依经书,重写绘图,参订编次,大字魁本,唱与图合,使寓于客邸,行于舟中,闲游坐客,得此一览,始终歌唱,了然爽人心意。命锓梓刊印,便于四方观云。

落款的时间,是“弘治戊午季冬”,也就是弘治十一年十二月,而刻书的主人署作“金台岳家”,这个“金台”乃是代指北京。

明弘治十一年金台岳氏刊《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牌记(据北京图书馆编著《中国版刻图录》)

首先,弘治年间在中国古代印刷史上正处于所谓“嘉万革命”的前夜。大致从宪宗成化年间开始,明朝的出版业,打破了自从开国以来持续百年之久的沉寂状态,雕印书籍的种类开始明显增多(井上进《中国出版文化史》)。正是在这一基础之上,才在正德、嘉靖年间发生了雕版印刷技术的大革命。因而这个时候在明朝的北京出现“金台岳家”这样的刻书作坊并且刊出了像《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这样商业味道十足的书籍,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是体现了整个文化发展潮流的一个侧面。

其次,像“金台岳家”这样的书坊,本来在南宋时期是以福建北部的建阳最为发达,此外还有临安府、四川成都以及北方金国的平水刻书。到了大明王朝,书坊最发达的地区逐渐转移到了南京,当然仍然有发达的建阳书坊,此外还有苏州、杭州等坊刻中心。至于北京,一开始是根本数不着的。然而到了成化年间以后,雕版印刷的形势开始发生重大改变,于是我们就在弘治年间看到了像“金台岳家”这样的书坊。

那么,“金台岳家”刊印的这部《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有什么特点呢?它完全是为社会大众娱乐消遣而印行的,即这种书乃是“家传人诵,作戏搬演”的流行读物,因而其畅销程度之广,是前所未有的。其在雕版形式上的“唱与图应”、“唱与图合”,就很形象地体现了这种低层次大众阅读的需要。

这种大众读物在京城的刊印,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公众对雕版印刷的效率和成本(这意味着低廉的售价)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告诉我们,这种大众读物的流通,必然要有比较发达的图书销售市场。当然,我在这里所说的这个“比较发达的图书销售市场”,指的是它要大幅度超越以往,或者说是与以往相比出现了明显的兴旺局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刻书牌记的一侧,以木记钤印有如下文字:

正阳门东大街东下小石桥第一巷内岳家行移诸书书坊便是。

所谓“钤印”是指用戳记沾墨从上向下压着印。简单地说,就跟盖图章一样在纸面上印出文字。这样钤印出来的文字,同用刻书印版印出者具有很大差别——即由于沾墨不均,钤印的字迹忽深忽浅,甚至有些字模糊难辨。

这段由木记钤盖上去的内容也是如此。其中有些字到底是什么,实在不大好辨识,故赵万里先生当年在编著《中国版刻图录》一书时,只是对付着含含糊糊地把它读作“正阳门东大街东下小石桥第一巷内岳家书坊”(北京图书馆编著《中国版刻图录》之《目录》)。这样读虽然也大体不误,但却回避了一些具有关键意义的内容。

文中“行移”二字,假若我的辨识正确无误,那么,它是借用了古人公文中的一个常用术语,语义约略犹如“签发”、“颁行”之类。放在这里,大致就是印造、销行的意思。同上文联起来一起念,所谓“岳家行移诸书书坊便是”,即“那个印行各种书籍的书坊岳家就是本商号”的意思。尽管其中有些字实在看不太清楚,辨识不一定十分准确,但大意应该差不了多少。

按照这样的判读,我们可以确认一个简单的事实,这就是这家书坊不仅刻书印书,同时还在本坊设肆零售书籍,即所谓“前店后厂”是也,书坊同时也就是书肆。

民国时期琉璃厂书贾孙殿起先生撰著《琉璃厂小志》一书,其中就有一个专节“记厂肆坊刊本书籍”,记述北京城内诸家书店所刊刻的书籍(见孙殿起《琉璃厂小志》第三章《书肆变迁记》)。在这一节里,他列举出坊名及其所刊书籍名目的书肆,就有下列各家:

双峰书屋、三槐堂、文盛堂、近文斋、同升阁、善成堂书铺、文盛堂、琉璃厂半松居士、琉璃厂、五柳居、二酉斋、龙成阁、老二酉堂、正文斋、有益堂、奎文堂、宝经堂、藜光阁、宝书堂、业书堂、文光楼、二酉堂、来鹿堂、文澜堂、酉山堂、荣禄堂、会经堂、会文斋、荣锦书屋、镜古书庄、文宝堂、宏道堂、文贵堂、鸿宝斋、文成堂、文锦斋、荣华堂、聚珍堂、文友堂、翰文斋、来熏阁、松筠阁、文奎堂、直隶书局、书业公司、修绠堂、开明书局、开明书局、文禄堂、通学斋、藻玉堂、文殿阁、修文堂、富晋书社、邃雅斋、北直文昌会。

尽管其中有些书肆只是买来旧版重刷,并非自己上梓刊版,还有些书坊是新式影印或铅字排印,与传统的雕版印刷略有差异,但在既售书、又印书这一点上,孙殿起先生列举的这些坊贾却大致相同。

在上述这些书肆当中,其刻书品种较多者如善成堂书铺,计刻有:

《新增算法统宗大全》十二卷首篇一卷。明新安程大位汝恩撰。同治三年刊。

《诗韵合璧》五卷。善成堂主人汤祥瑟辑。同治五年丙寅刊。是书首有同治丙寅善成堂主人汤祥瑟撰序。

《应酬汇选新集》不分卷。清潘星野、嫏嬛主人同辑。同治十二年(癸酉)冬刊(是书口下分金、石、丝、竹、匏、土、革、木八字)。

《虚字阐义》三卷、《读书约说》二卷、末一卷。耒阳谢鼎卿撰。光绪元年刊。

《大学辑要》一卷、《中庸辑要》三卷。清楚陂萧开运撰。光绪三年刊。

《监本书经》六卷。宋武夷蔡沈集传。光绪三年丁丑刊。一名《书经集传》。

《诗经体注旁训图考大全》八卷。清钱塘高朝璎介石撰。其门人沈世楷昆轮辑。光绪十年(甲申)冬刊。一名《诗经融注大全体要》。

《知愧轩尺牍》十六卷。清吴县管士骏秋初撰。光绪十一年刊。

《唐诗三百首补注》八卷。清上元女史陈婉俊伯英撰。光绪间刊。

《唐诗三百首续刻》一卷。清金坛丁庆元复斋编。光绪十二年丙戌刊。

《诗经备旨喈凤详解》八卷。新昌陈抒孝百先辑着,星源汪基敬堂增订。光绪十三年刊。一名《诗经喈凤详解》。

《增订本草备要》四卷附《医方汤头歌诀》一卷。清休宁汪昂讱庵辑。光绪十六年庚寅重刊。一名《增补图注本草备要》。

《说唐前传》八卷。姑苏如莲居士编著。《说唐后传》八卷。不著撰人姓名。光绪间刊。

《礼记体注合参大全》四卷。清范紫登撰。光绪间刊。

《三礼约编喈凤》☐卷。清汪基撰。光绪间刊。

《奎壁春秋》三十卷。宋胡安国撰。光绪间刊。

《读左补义》五十卷。清姜炳璋撰。光绪间刊。

《四书体注旁训》☐卷。清范翔撰。光绪间刊。

《史汉合钞》十卷。清高嵣撰。光绪间刊。

《环游地球新录》四卷。清李圭撰。光绪间刊。

《黄帝素问灵枢类纂约注》三卷。清汪昂撰。光绪间刊。

《本草医方合编》六卷。清汪昂撰。光绪间刊。

《良朋汇集》六卷。清孙伟撰。光绪间刊。

《医学从众录》八卷。清陈修园撰。光绪间刊。

《医宗必读》十卷。明李中梓撰。光绪间刊。

《徐氏十二种》清徐大椿撰。同治间刊(德勇案:俱医书,子目略)。

《天文大成全志辑要》八十卷附《步天星歌诀全图》。清黄鼎撰。光绪间刊。

《卜筮正宗》十四卷。清王维德撰。光绪间刊。

《证道秘书十种》。清傅金铨辑。光绪间刊(德勇案:俱道教修炼书,子目略)。

《地学求真》三卷。清周正彩撰。光绪间刊。

《阴阳二宅全书》十二卷。清姚廷銮撰。光绪间刊。

《古文喈凤新编》八卷。清汪基撰。光绪间刊。

《古文辞类纂》七十四卷。清姚鼐撰。《续》三十四卷。清黎庶昌撰。光绪间刊。

《第一才子书》一百二十回。清毛宗岗撰。光绪间刊。朱批本。

《南北宋志传》一百回。明玉茗堂批。光绪间刊。

《西游真诠》一百回。清陈士斌撰。光绪间刊。

《古唐诗合解》十二卷附《古诗》四卷。清吴郡王尧衢翼云注。光绪间刊。一名《唐诗合解笺注》。

《四书补注备旨》。清粤东邓林退庵撰,裔孙煜耀生编次,江宁杜定基起元增订。光绪间刊(德勇案:子目略)。

《五方元音》二卷首附《韵略》。清药山凌虚樊腾凤原本,清(广)宁年希尧允恭增补。光绪间刊。

《奎壁礼记》十卷。元陈澔集说。光绪间刊。

《幼学故事琼林》四卷。清西昌程允升先生原本,雾阁邹圣脉梧冈氏增补。光绪年刊。一名《寄傲山房塾课新增幼学故事琼林》。

《书经精华》六卷。☐☐☐☐☐ 光绪间刊。

《诗经补注附考备旨》八卷。清雾阁邹圣脉梧冈氏纂辑,男廷猷可庭氏编次。光绪间刊。

《本草原始》十二卷。雍丘李中立撰。光绪间刊。

《十三经集字摹本》不分卷,订八册。清江右彭玉雯云墀撰。光绪间刊(是书专为初学摹本)。

《小学集解》六卷。清仪封张伯行孝先纂辑,受业李兰汀倩甫校订。光绪间刊。

《春秋左绣》三十卷。钱塘冯李华天闲、定海陆浩大瀛同评辑。光绪间以大文堂板重印。

《诗义折中》二十卷。清高宗御撰。光绪间刊。

《周官精义》十二卷。清连斗山撰。光绪间刊。

把这个书肆刊刻书籍的情况详细、具体地开列在这里,是想让大家清楚地了解北京书肆一边卖书、一边刻书的情况。

孙殿起先生介绍这个书肆的具体情况说,该店乃“道光间开设,在琉璃厂东头路南。广告云:‘内藏各省新旧书籍,照行发兑。’门联曰:‘善言善行,其则不远;成己成物,斯文在兹’”。其“内藏各省新旧书籍,照行发兑”一语,清楚说明这一书肆本以卖书为主,刻书印书不过是一项兼行的副业。然而这个书肆刻印的书籍当然首先要在自己的店里卖。在这一点上,“金台岳家”的情况正与之相同。

这样看来,我们当然有理由把这个“金台岳家”书坊,看作北京城里较早的鬻书之肆。值得注意的是,这家书肆座落在“正阳门东大街”上。北京城南侧的外城修筑于嘉靖年间,当时尚无外城存在,这家书坊若是设在城外,商家理应予以说明,故所谓“正阳门东大街”应当是在正阳门内朝向东方的街道,不管其具体位置是在哪里,终归距离元朝位于“省前东街”的“文籍市”不会很远;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距离一定很近。

另一方面,须知这个“正阳门”乃是北京市井小民所说“前门”的“正名”,而出正阳门亦即前门向西一走,没多远就到了琉璃厂。

谈到弘治十一年“金台岳家”书坊刊刻的这部《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不能不让我又联想到成化年间北京的刻书和售书问题。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上海嘉定于明人墓室中发现了一批明成化年间雕版印刷的书籍,都是同一书坊刊刻的说唱文学作品,后入藏上海博物馆。相关研究者给这批说唱文学作品定性,谓其属于“说唱词话”,它“是鼓词、 弹词的祖先。 它的形式主要是七字唱句,有说有唱,有时也有‘攒十字’的小段”(赵景深《谈明成化本“说唱词话”》,刊《文物》1972年第11期)。不过这种“说唱词话”的定性,多半是基于其中有些种类的印本带有“说唱词话传”的广告语。在我看来,就是把它称作“唱本”恐怕也无大碍(《中国古籍善本书目》是把它划分在“俗曲”类里。“说唱词话”这种定性,很容易让受西方敌对势力影响的不良男青年联想到《金瓶梅词话》,很不好)。后来影印行世时,书名被定为《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

雕印这批说唱词话的书坊名永顺堂,书中很多地方都留下了这个堂号,这一点一望可知,没有什么需要讨论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种题作《新刊全相唐薛仁贵跨海征辽故事》的唱本。内封面(或称之为“牌记”上端横刻有“北京新刊”四字,卷末复有“成化辛卯永顺堂刊”注记。

正是基于《新刊全相唐薛仁贵跨海征辽故事》上“北京新刊”的标记,上海博物馆和相关研究专家,普遍把这批唱本视作北京永顺堂书坊的刻本(赵景深《谈明成化本“说唱词话”》。杜信孚《明代版刻总录》)。

直到德勇同门学长贾二强先生在2000年年发表《明成化本说唱词话刊于北京说献疑》一文(刊台北《古今论衡》2000年第4期),始辨明这批唱本实际上应属福建建阳坊贾的出品,永顺堂乃是这家建阳书坊的堂号,而“北京新刊”云云不过是书商夸耀产品的惯用招式。这是深谙古籍版本之道的高明见解,诚属不刊之论。

这样的研究,看似只是古籍版本研究中的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换句话来讲,也可以说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细节,可实际上若就研究方法来讲,却关系到古代版刻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曾先后多次谈到,科学的、具有现代学术意义的中国古籍版刻史研究,始于王国维先生,而由他的学生赵万里先生初步建立起古籍版本的发展体系。首先提出这一看法的,正是贾二强先生。

赵万里先生初步定立的古籍版本发展体系,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譬如对宋元时期不同地域体系刻书字体特征的认识以及合理把握这些字体特征在版本辨识中的重要价值,就是其中突出的一项。

及业师黄永年先生,始在赵万里先生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起科学的古籍版本体系。在这一领域,黄永年先生的学术贡献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1)补充完善宋元版刻体系。(2)建立起明清版刻体系(别详拙文《黄永年先生对中国古籍版本学的贡献》,见拙著《翻书说故事》)。在前一方面,黄永年先生特别注重从版刻字体特征和版式两个方面,清楚指明宋元时期各个不同版刻地域体系的基本特点,而其中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就是解决了所谓“古杭新刊”元杂剧的版刻属地问题。

元刻《古今杂剧》中的《古杭新刊的本关大王单刀会》(据北京图书馆编著《中国版刻图录》)

这种标记有“古杭新刊”的元杂剧,见于元刻本《古今杂剧三十种》。在这三十种杂剧当中,剧目标题首冠以“古杭新刊”字样者凡七,如《古杭新刊的本关大王单刀会》、《古杭新刊的本尉迟恭三夺槊》等。王国维先生便据此字样把这七个剧目都认定为杭州刻本(王国维《两浙古刊本考》卷下)。其后赵万里先生秉承师说,依然做此判断(北京图书馆编著《中国版刻图录》之《目录》,又《中国印本书籍展览目录》卷首之《展览说明》)。至黄永年先生,则依据他总结的元建阳书坊刻本的字体特征,指出这种“古杭新刊”杂剧的字体风格同建阳书坊刻书完全相同,因而应属建阳书坊刻本(黄永年《古籍版本学》第六章《元刻本》)。

与此相关的是,在《古今杂剧三十种》中还有三种在剧目卷端冠有“大都新编”字样,另有一种带有“大都新刊”注记,题作《大都新刊关目的本东窗事犯》。按照王国维先生判断“古杭新刊”本的逻辑,这种“大都新刊”自然应属于大都书坊刊刻的本子,而黄永年先生则同样依据版刻字体特征将其定为建阳书坊刻本。

至于坊贾为什么要如此招摇,黄永年先生以为,“曰‘大都新编’、‘新刊’、‘古杭新刊’者只是自诩其本出于大都、古杭,是大都、古杭‘的本’即真本,以广招徕而已”(黄永年《古籍版本学》第六章《元刻本》)。

俗话说“窥一斑而知全豹”。这个典型的事例,向我们展示了黄永年先生认识古代版刻的科学路径和他对中国古代版刻研究的巨大贡献。当然,与之对应的就是那种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的古董家路数;更确切地说,由于不知其所以然,终归还是无法知其然的。

这种认识的重要性在于它揭示了古代版刻的内在实质。遵循同样的路径,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效应,破解更多同样性质的问题。贾二强学长实际上也正是恪遵师说,依循同样的认识方法,对比建阳书坊刻书各个方面的特征,以种种确切无疑的证据,识破这批“北京新刊”永顺堂唱本的建阳书坊出身。

学术研究,后来者总是要在先行者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努力再做出更进一步的探索。对于我来说,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为什么建阳书坊的坊贾要“自诩其本出于大都、古杭,是大都、古杭‘的本’即真本”?

关于这个问题,贾二强学长在考辨永顺堂刊唱本的属地时曾很形象地举例说:“这正如今日各地店家挂出‘北京烤鸭’的招牌,而食客不必过分在意此鸭是否真产于北京一样。”(贾二强《明成化本说唱词话刊于北京说献疑》)循此思路,首先让我想到的是:北京确实出产烤鸭,而且还确实很有名。那么,在元朝,大都和杭州是不是先于建阳书坊刻出了这些杂剧,而且这些大都刻本和杭州刻本的质量是不是还很精良且对读者还有很强的吸引力?不然的话,建阳坊贾何以会凭空想到要以“大都新刊”或“古杭新刊”来招徕读者?

在“古杭”也就是杭州城里率先刊刻这些杂剧的原因,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自从五代时期起,经历两宋直到元朝,杭州始终是全国独一无二的雕版印刷中心,其发达程度远超于其他各地之上。北宋时期开封国子监刻书多发往杭州开版就是最有力的说明。

与杭州相比,大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尽管如前所述,至迟从辽朝开始,燕京城里就有了相当规模的雕版印刷,但是其发达程度是远不能同杭州相比的。其实大都的雕版印刷能力不仅不能同位于江南的全国雕版印刷中心杭州相比,即使是在雕版印刷业相对落后的北方,也不明显不如今山西临汾的平阳。

关于这一点,金人曾把朝廷监理刻书事宜的机构——“书籍所”设在平阳而不是燕京,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蒙古太宗窝阔台八年“耶律楚材请立编修所于燕京,经籍所于平阳,编集经史”(《元史》卷二《太宗纪》),平阳这个经籍所的功能应如金人所设书籍所一样,乃负责管理刻书事宜。耶律楚材讲的,显然是朝廷在燕京把书稿修好后再把它拿到平阳去刊刻——如此大费周章,原因也只能是燕京城里不具备相应的刻书条件。后来元朝在大都设立兴文署,司掌刻书事宜。当时这个兴文署首先想要梓行《资治通鉴》,最终却由于大都城里的刊刻能力不足而作罢(别详拙文《所谓兴文署本胡注〈通鉴〉的真相及其他——写在胡刻〈通鉴〉影印出版的时候》,见拙著《通鉴版本谈》)。

我想正是由于大都城里的雕版印刷业不够发达,才会出现像《关大王单刀会》的作者关汉卿虽然生活、居住在大都城里(元钟嗣成《录鬼簿》卷上),可建阳书坊却宣称它所依据的底本是“古杭新刊的本”的情况,即可据此推测关汉卿在大都城里写成的《关大王单刀会》,其雕印成书却首先发生在杭州。不然的话,标称“大都新刊的本”岂不显得更加权威、对读者也更有号召力?

翻检元人钟嗣成记录元代杂剧、曲词作家的《录鬼簿》可知,这些作家的籍贯和生活地域主要有两处,一处是大都,另一处是杭州。

杭州既是重要的文化中心,还是座市民生活异常丰富的城市,同时又是全国其他地区哪儿都无与伦比的雕版印刷中心,所以作者云集此地,理所当然。

《录鬼簿》卷下记载元曲作家顾德润“字君泽,道号‘九山’,淞江人,以杭州路吏迁平江。自刊《九山乐府》、《诗隐》二集,售于市肆”。虽然他自刻己作的地点是杭州、还是苏州(案苏州于元为平江路)没有交待清楚,但综合考虑市民文化的氛围和雕版印刷的发达程度等因素,还是做杭州路吏时刻印的可能性更大。按照这样的理解,这位顾公既写又刻还卖的做法,很好地体现出对于杂剧和曲词来说,杭州城在创作和传播这两方面都具有巨大的地理优势。

大都城里的杂剧和曲词撰写者,如关汉卿、庾天锡、马致远、王实甫等,都是声名卓著的大家,因而他们的作品若是标作“大都新编”,就显得相当合理。如《古今杂剧三十种》中的《大都新编关张双赴西蜀梦》,乃关汉卿撰著,就是如此。

《古今杂剧三十种》中另外两种“大都新编”的作品,一种是《大都新编楚昭王疎者下船》,一种是《大都新编关目公孙汗衫记》。前者作者郑廷玉,彰德(今河南安阳)人;后者作者张国宾,《录鬼簿》载其名作“国宝”,乃大都人,为“教坊勾管”(元钟嗣成《录鬼簿》卷上。案《录鬼簿》著录该剧名称为《相国寺公孙汗衫记》)。

元教坊司“掌承应乐人”,下辖兴和署与祥和署都置有“管勾”官(《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故张国宾之“教坊勾管”疑属“教坊管勾”之误。张国宾不仅生在大都,活在大都,还在大都城里的教坊司任职,其新撰剧目在建阳书坊刊刻成书,故题作《大都新编关目公孙汗衫记》(“关目”二字在此乃剧情之义)。《大都新编楚昭王疎者下船》作者郑廷玉虽然不是大都人,但彰德距离大都很近,他很可能是在大都生活,故所著《楚昭王疎者下船》才会被冠以“大都新编”字样。

以上述认识为基础来看题作“大都新刊关目的本”的《东窗事犯》,其作者孔文卿系平阳(今山西临汾)人(元钟嗣成《录鬼簿》卷上),虽然士履不详,但同郑廷玉一样,也可能尝在大都生活。试看孔文卿在《录鬼簿》中只著录《东窗事犯》这一个剧目(案乃记作《秦太师东窗事犯》),大名鼎鼎的关汉卿身下则记有五十八个剧目,其《关大王单刀会》却首刊于杭州而不是他所生活的大都,所以我非常怀疑“大都新刊关目的本东窗事犯”这一题名中的“大都新刊”很有可能是“大都新编”的讹误。盖建阳书坊刻书相当颟顸,出现这样的笔误,殊不足怪。这样的推论虽然缺乏更有力的证据,但至少我们现在可以本着“孤证不立”的原则,慎重对待这“大都新刊”四字,以后再更进一步深入探讨,不宜仅仅依据这一点就认定当时大都城里已经刊刻并售卖杂剧剧本。

像杂剧这样的通俗文学作品在元大都虽然还没有看到刊刻印行的清楚迹象,但建阳永顺堂刊刻的这批唱本既然清楚印有“北京新刊”字样,按照一般的逻辑,我们就有理由推定,在永顺堂此番刻印之前,北京城里业已先行刊刻过这批唱本。这批唱本中的《新编全相说唱足本花关索出身传》前集末页有牌记题“成化戊戌仲春永顺书堂重刊”,这一个“重”字已经清楚说明永顺堂刊刻这批唱本乃是依据旧本重雕,而这个被用作底本的旧本,就应刊刻于北京。——窃以为只有这样,才能对书中这些刻书牌记做出合理的说明。

福建建阳永顺堂书坊所刻“说唱词话”上的“重刊”牌记(据国家图书馆等编《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图录》)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书中牌记,我们可以知道,建阳永顺堂重刻这些唱本乃发生在成化七年至十四年之间(“成化戊戌仲春永顺书堂重刊”的“戊戌”即成化十四年),这意味着作为其底本的北京初刻本,最有可能刊刻于成化初年。联系前文所说明朝出版业从成化年间开始活跃的情况,北京有书坊来刻印这种通俗文学作品,也不会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它应该是明代中期雕版印刷业整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前文所述明弘治十一年金台岳氏刊本《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就是在北京城里的书坊业已刻印此等“说唱词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另一方面来看,书坊刻印这样的唱本,当然要向庶民大量售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认定这一点,对我们合理认识这类“说唱词话”起源的地域等文化史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并不简简单单地只是这批书籍的雕印地点问题——就像所有历史事物的研究一样,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背后都有深奥复杂的背景。至于能不能看破,首先需要耐心细致地澄清基本的历史事实,其次还需要具备广阔而又丰富的历史知识。这两点哪一点说起来都很简单,都很容易,但要真正做好,却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而且还需要终生不懈,一直付出。

金台汪谅书铺所刊《文选》及附刻售书广告(据北京图书馆编著《中国版刻图录》)

稍后至嘉靖初年,我们在“正阳门内西第一巡警更铺对门”,又看到一个由“汪谅”家开设的“金台书铺”。汪谅书铺刊刻的《文选》,附有一页售书的广告。除了本家翻刻、重刻的古籍书目之外,还特地注明该店另有“家藏今古书籍”出售,只是在此“不能悉载”。这让我们清楚知悉,这个“金台书铺”实际销售有大量本家刻本之外的书籍,是家标准的书肆。汪谅这家书肆虽然设在正阳门内,但它位于正阳门的西侧,若不考虑城墙阻隔的话,与琉璃厂的直线距离也相距不远。

看上面这张书影中汪谅书铺刊刻的售书广告,有一个细节很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汪家大肆标榜所刊行的书籍都是依据宋元版或古版做底本。大家看一看,这与刊行元杂剧的建阳书坊标榜“大都新编”或“古杭新刊”以及明代建阳书坊永顺堂标榜其底本系“北京新刊”是不是如出一辙?历史研究就是这样,真相就存在于细节之中,而每一项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都体现着宏大的历史脉动。

看一眼下面这幅《明北京城午门至正阳门区域平面示意图》,大家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不管是元代“在省前东街”的“文籍市”,还是明代位于“正阳门东大街东下小石桥第一巷内”的“金台岳氏”,或是位于“正阳门内西第一巡警更铺对门”的“金台汪谅”之“书铺”,或居东或居西,或门里或门外,都离正阳门(元丽正门)不远。

明北京城午门至正阳门区域平面示意图(据侯仁之《天安门广场:从宫廷广场到人民广场的演变和改造》及《北京旧城平面设计的改造》改编,两文见侯氏《历史地理学的理论与实践》)

到了万历年间,开始有人直接记述北京城中书肆的分布状况,做出这一重要纪录的人,就是谙熟于四部典籍的学人胡应麟:

凡燕中书肆,多在大明门之右及礼部之外,及拱宸门之西。每会试举子,则书肆列于场前。每花朝后三日,则移于灯市。每朔、望并下澣五日,则徙于城隍庙中。灯市极东、城隍庙极西,皆日中贸易所也。灯市岁三日,城隍庙月三日,至期百货萃焉,书其一也。凡徙,非徙其肆也,辇肆中所有,税地张幕,列架而书置焉。若綦绣错也。日昃复辇归肆中。惟会试则税民舍于场前,月余试毕贾归,地可罗雀矣。(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四《经籍会同》四)

昔人论述北京书肆,普遍“以此段资料为最早”(张涵瑞《琉璃厂沿革考》,见孙殿起《琉璃厂小志》第一章《概述》),所说虽不甚确切,但胡应麟此说确实是关于北京书肆较早的系统性描述,值得充分重视。

这段记述文字较长,所讲述的书籍销售形式,可以分为如下两大类。

一类是特定日期的交易,即所谓定期市,其中又包括:(1)每年春天二月专门为会试举子设置的专场,“每会试举子,则书肆列于场前”(朝廷举行会试的具体时间,是二月的初九、十二、十五三天)。(2)每年花朝节(二月十五日)后三日,则移至灯市售卖。(3)每月朔、望并下澣五日,则迁移到城隍庙中售卖。(4)在灯市最东端和城隍庙最西端,是在正午时分前后进行货物交易的地方。灯市的交易活动每年举行三天,城隍庙的交易活动每月举行三天,到时候百货萃集,其中也有书。——这里所说售卖活动的迁移,并不是说挪移书肆,而是搬运肆中书籍,另行租借地面搭棚子,再在里面安放书架,把书摆出来卖,看上去就像各种彩色丝绸错置其中。到临近夕阳西下的时候,再把这些书运回书肆。只有在会试时节售书,是租借民房,在考场前销售,前后持续一多月。考试完毕,就打包回肆,无人再光顾此地(在这种定期市上,应该还有并没有固定书肆的售书商贩)。

看到这种定期市的设置,大家一定会问,这些搬来搬去的书籍,拥有它们的书肆又是怎么一回事儿呢?——这就是胡应麟记述的另一类书籍的销售形式:常设不动的书肆,也就是大家心目中“正常”或者说“普通”的书店。

按照胡应麟的说法,当时在北京城中,这种常设书肆集中分布的地域有二,即“多在大明门之右及礼部之外,及拱宸门之西”。这里提到的首要之区——“大明门之右及礼部之外”,显然是自从元朝以来就“在省前东街”的“文籍市”的延续。

所谓“大明门之右”,应该是面向大明门以定左右,故“大明门之右”同“礼部之外”实际上是连为一体的,只不过是在元朝旧有的分布区域之外又向外有所扩展而已。前面提到的弘治十一年冬刊刻《奇妙全相注释西厢记》的“正阳门东大街东下小石桥第一巷内岳家”书坊,同这个区域也相互毗邻。

若是再联系前面所说位于“正阳门内西第一巡警更铺对门”的汪谅“金台书铺”,换一个角度来加以概括的话,可谓这些书肆都位于正阳门附近。这种情况告诉我们,元丽正门亦即明清正阳门、也就是现在北京市井语言中的前门附近,从北京这座城垣最初建立的元朝起,就一直是城中书肆最为集中的区域,是全城的图书销售中心。

至于胡应麟讲的“拱宸门之西”,则是一个需要略加考证的地点(通读《少室山房笔丛》这条记载,窃以为“及拱宸门之西”或为“又拱宸门之西”的讹误)。所谓“拱宸”,或书作“拱辰”,字面语义没什么差别,可不管怎么写,它实际上不是个门名,明人陆容记其原委云:

东西长安门通五府、各部处总门,京师市井人谓之“孔圣门”。其有识者则曰“拱辰门”,然亦非也,本名“公生门”。予官南京时,于一铺额见之。近语兵部同僚,以为无意义,多哗之。问之工部官,以予为然,众乃服。(明陆容《菽园杂记》卷二)

所谓“拱宸门”本来是叫“公生门”,经陆容这么一讲,才真相大白。这个“公生门”,在前面那幅《明北京城午门至正阳门区域平面示意图》上是有清楚标绘的。不过“公生门”不只一座,而是有相互对应的东、西两座。其东、西两座公生门,乃分别通向“各部”和“五府”(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都是朝廷直属的核心权力机构。

朝廷把出入这两个区域的正门名作“公生门”,乃是取自《荀子》“公生明,偏生暗”之义,标榜公正为民以明察事理。可这公正为民之意你倒是南向天下百姓表曝一下呀,它却北对宫城,做戏也只做给御座上的皇帝老儿看,“公生门”其实就是“忠生门”。

胡应麟所说“拱宸(辰)门之西”的书肆,没有说请到底是在东公生门之西,还是在西公生门之西。考虑到西公生门之内的衙署主要是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和锦衣卫等,管的是粗人,干的是粗活,没必要多读书,书读多了还不容易发雄威、下狠手,所以在它的大门口设书肆,不会有多少买卖。相对而言,东公生门内主要是中书省属下的吏、户、礼、兵、工诸部和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宗人府等机构的办公地点,里面坐着的都是些高级文化人,干的也都是斯文事儿,此等职事都需要读书,而且大多数人也会比较喜欢读书。所以我以为所谓“拱宸(辰)门之西”指的应该是东公生门西面的路边。

由于空间的限制,设在这里的书肆规模不会很大,数量会更为有限。还有鉴于这里的特殊位置,普通民众一般也不会前来购书。同“大明门之右及礼部之外”那个书店分布区相比,东公生门边上的这些书肆,规模显然要小很多。如果把这样的情况标示在前面那幅《明北京城午门至正阳门区域平面示意图》上的话是,情况将如下图所示:

明北京城主要书肆分布区示意图

对“拱宸门(公生门)之西”和“大明门之右礼部之外”这两处书肆的关系,还需要再稍加说明。因为看了上面这幅《明北京城主要书肆分布区示意图》后,喜欢动脑筋的人或许会想:“礼部之外”这处书肆既已存在,中书省属各部等官员自然可以来这里买书,何必还要在东公生门之西那么憋屈的地方再另设一处书肆?根据前面所引《大元一统志》记载的情况可知,这些衙署所在的五云坊虽西临“大内前左千步廊”,但在这面的坊墙上并不开门,而是“坊门在东”。与此相对应的是,所谓“五府”等衙署所在的万宝坊,也是“坊门在西”而不在千步廊一侧,这就是西公生门(赵万里校辑《元一统志》卷一)。《大元一统志》特别强调中书省下各部所在的五云坊“坊门在东”,而我们在明代实际看到的却是在千步廊东方朝向北侧开设的坊门。千步廊两侧的设置,可以说大体上是明承元制,这意味着在五云坊这片区域,实际上只有北侧这一处坊门——东公生门,礼部虽然南临街道,可在那一侧是没有坊门可以出入的;至少当时的官员并不经由南侧出入。就是基于这一情况,才会产生东公生门西侧那处狭小的书肆分布区。

宣武门内铁匠胡衕叶家书铺刊售蓝印本《新刊真楷大字全号缙绅便览》(据《中华再造善本》丛书影印本)

北京内城南面,正阳门向西,为宣武门。在宣武门内,也有一些既刻书、也卖书的书坊,当然也不妨称作书肆。比如有一家刊印缙绅录的叶氏书坊,就留给今世一册他家的产品,名曰《新刊真楷大字全号缙绅便览》。这册《新刊真楷大字全号缙绅便览》雕版于万历十一年冬而发行于翌年春季,在这里引起我注意的是,刊印它的叶氏书坊位于“宣武门里铁匠胡衕”。

这种缙绅录(或如叶氏书坊这册所见,称作“缙绅便览”等)是明后期至有清一代普遍印行的现任官僚名录,随着官场的人事变迁,一年之内会在春夏秋冬四季各编印一次,社会需求很广,因而发行量很大。刊行这种缙绅录的书坊,一定会同时零售牟利,其性质就像中国雕版印刷术初兴时期的唐朝书坊印行历日售卖一样。所以这叶家必然也是一家卖书的书铺。值得注意的是,宣武门内这一位置(案清朱一新《京师坊巷志稿》卷上记铁匠胡衕分东、中、西三段,而东铁匠胡衕东抵宣武门大街),不仅同正阳门内的书肆区密迩相邻,同清代琉璃厂书肆的空间联系也更加近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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