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标书样本印刷销售 刘海生:徐家汇公园是如何规划的

小编 2024-10-06 印刷知识 23 0

刘海生:徐家汇公园是如何规划的

2001年1月,徐家汇公园工程正式拉开了建设的帷幕。20年过去了,每次路过徐家汇公园,心里总是很自豪。

  1999年中,上海一家报纸在头版头条刊登了“建设延中绿地”的新闻。市政府决定在延安中路、成都路交汇处建设23万平方米的公共绿地。见此报道,我第一个反应是,报社出差错了,应该是2.3万平方米,把小数点搞错了。因为市中心寸土寸金,当时政府手中可用于公共设施的资金十分有限。

  事实是我搞错了。市政府已做出重大决策:为了百姓,为了长远,结合旧改下决心在市中心建设几块大型公共绿地。而徐家汇公园,就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

  1998年下半年,时任分管市领导在一次会议结束后对我说:“大中华橡胶厂区位重要,此厂对周边环境也有影响。你们在做规划时,要考虑此厂的搬迁,不能全部搞房地产,起码要挖一万平方米搞公共绿化。”在此之前,大中华橡胶厂东侧的中国唱片厂,因产业转型,早就想出让其土地,也与大中华橡胶厂设计了规划方案草图。1999年初,在一次市规划会议上,分管市领导讲话时直接点我名:“海生,你回去对你们区长说,把大中华橡胶厂全部拿下来搞公共绿地。”

  此事令人兴奋。当时,中国唱片厂已有“态度”,大中华怎么做,他们也怎么做。对一个规划工作者而言,这里搞绿化不仅对生态有利,对城市布局也是最理想的方案。因为大型商业区与高档住宅区,用绿化分隔是最佳的。

  事关重大,投资也很巨大,所以会议一结束,我就直奔区政府向区长汇报。区长很重视,随即打电话给分管市领导,电话中,市领导告诉区长:此事首先要做好规划并与“大中华厂”等洽谈好,资金问题由市、区共同承担。

  后来,我从市规划局领导那里得知,市政府做了重大决定,在中心城区新拓几块大型公共绿地。除了媒体已发布的延中绿地,还包括徐汇的徐家汇绿地、杨浦的黄兴绿地、闸北的大宁绿地……

  按区长要求,由我们区规划土地局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工作,1999年下半年启动。这项工作,明确向社会公开征集设计方案。在起草征集方案的“标书”时,我们先确定了几条原则或指导意见。

  首先是定位,这是一个开放式公共绿地,所以“标书”明确“以绿为主、以种大树为主”,避免了当时比较时兴的大草坪。

  其次,考虑到“交通功能”,这里是开放式公共绿地,又地处徐家汇城市副中心,人流一定不会少。所以在“标书”和征集方案“交底”时,强调不应像传统公园以休憩为主,不提倡“曲径通幽”,而是强调了行走功能。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避免以后行人为走捷径而踩踏绿化。在“交底”时,明确了两条行走线:一是徐家汇广场、肇嘉浜路、天平路往衡山宾馆方向;二是天平路、衡山路口往肇嘉浜路、宛平路转角。

  我们还提出了文物保护的要求。中国唱片厂的“小红楼”是近代优秀历史建筑,其前身是建于1921年的英商百代唱片公司,此楼保留下来毫无悬念。但建于1926年的大中华橡胶厂,在工业史上影响也很大,老上海人都知道此厂。对有“故事”的厂,一定要留下些什么。

  留下什么呢?我与该厂的领导交谈过,也曾想搞一个雕塑,一直没有理想方案。我们把难题出给了设计师。

  考虑到树种的选择,我们在“标书”中注明,如果是国(境)外设计公司中标,则一定要选择上海园林设计院为顾问单位。树种的选择,不仅是美观问题,也要考虑价格因素,特别是“水土不服”等问题,绝对不能搞华而不实的树种。

  在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中,我们有两项创新——

  一项是人行道改里侧。传统的道路是,中间是车行道,两侧是人行道。我思考是否可以改变“惯例”,把绿化带建在沿路,里侧建人行道。之所以有此想法,主要考虑到,若能如此做,行车既安全又美观。行人在绿化中走既舒畅,也有安全感。

  但要把此想法变为可能,有一个很大的难点,就是在人行道下有许多市政管线。尽管我时任徐汇区规划土地局长,经常与市政配套部门有工作交往,但我清楚要他们完全同意,会有一些麻烦。突然,我有了一个灵感:可以请区公务所出面协调此事。因为在小马路和人行道“开挖”的审批权在区公务所。

  好事一定会得到好人的支持,在公务所长主持的会上,我讲了我们的想法,与会的各部门一致支持。之后我又向市规划局汇报,得到是“全力以赴”的答复。

  我们做的第二项“创新”是,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么做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为了减少事后批评,我们把听意见前置。二是公共绿地的主人是上海市民,“公仆”在为市民做事前,应当征求一下使用者的意见,这样考虑问题可周全些。

  尽管我们决定这样做了,但我还是有点担心,万一专家意见与市民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2000年4月,我们完成了方案征集工作。此次征集共有11个方案,经专家评审,有三个方案认可程度较高。其中得票最高的是加拿大设计公司的方案,另两个是上海园林设计院和日本公司的方案。2000年5月28日星期天,从上午9:30到下午4:00,我们在港汇广场把徐家汇绿地的11个方案一字排开,为了让市民读懂图纸,我们还安排了工作人员解读。投票箱放在醒目的位置,市民们十分踊跃也非常仔细地审阅每一张图纸。

  最终的投票结果,使我悬着的心放下了。因为市民的投票结果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完全一致。最终的加拿大公司方案不但符合“标书”的要求,其天桥的构思也非常有创意,实用又美观。在设计深化中,我们与加拿大公司和上海园林设计院又多次进行研究,包括三期方案细化、大中华厂烟囱的保留及从长远考虑建地下车库等。

  在征集方案的同时,徐汇区政府又公开征集此绿地的地名,最终定为“徐家汇公园”。2000年11月29日上午,分管市领导亲临现场并在徐家汇商城公司会议室召开专题会,最终审定了徐家汇公园整体方案(含三期)。

  2001年1月,徐家汇公园工程正式拉开了建设的帷幕。20年过去了,每次路过徐家汇公园,看到老老少少在此休憩或锻炼,看到来去匆匆的行人,心里总是很自豪。我很幸运,遇到了好年代,也很幸运有一个能为社会做些有益事的好“平台”。(刘海生)

IBM 许某串标、获利 400 余万,判 4 年

许某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浙江省德清县,暂住上海市闵行区,2019年5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2013年2月,许某某入职IBM公司,担任金融事业部客户代表,负责包括申万宏源在内的证券行业客户的联系工作和客户关系维护。

2015年,申万宏源对“集中交易核心系统更新项目硬件采购及实施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福华公司作为IBM公司的代理商,得知上述信息后,即设法找到许某某,希望许某某能让其中标。

许某某遂与福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业务经理曹某等人合谋,为确保福华公司能够中标,分别联络上海迈内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其间,许某某向福华公司透露了申万宏源向IBM公司询问的预算价格,并指示上述公司在预算价格3800万元以下确定投标价格。同时,许某某与李某2、曹某商议,福华公司中标后扣除中标价格的8%后将剩余利润全部返还给许某某、孙某等人。

最终,福华公司以3788.55万元的价格中标。

嗣后,许某某通过IBM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徐某1、孙某、陈2等人,向IBM公司申请较低的购货折扣,经审计,福华公司该项目合同价格与实际支付货款价差达1100余万元。

徐某1(2008年8月入职 IBM,负责华东地区工商企业、金融客户等的系统部硬件产品解决方案的销售工作)负责该项目硬件产品存储部分的价格申请 。收取好处费83万余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陈2(2004年4月入职IBM,担任客户服务交付经理,负责在上海地区中小企业客户的服务交付工作和客户关系维护)负责该项目实施以及维保部分的价格申请 。收取好处费30万余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孙某(2011年10月入职IBM,担任销售代表,负责根据客户需求定制产品的相关解决方案)负责该项目小型机部分的价格申请。孙某共收取好处费219万余元。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后,申万宏源分三次将项目款3788万余元汇至福华公司账户,许某某与曹某商议,通过虚假购货的方式收取上述项目的获利分成。

2015年至2016年,许某某经曹某介绍,通过胡2,以福华公司向许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炙远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子产品等名义,通过虚走贸易的形式收取福华公司钱款共计400余万元。

2017年至2018年,申万宏源对“交易结算系统整合项目存储相关设备采购 ”、“申万宏源核心系统软硬件MA维护 ”等二个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许某某再次与李某2、曹某等人合谋,为确保福华公司能够中标,分别联络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天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最终,福华公司分别以1555万余元及420万余元的价格成功中标上述二个项目。

2019年5月28日,许某某主动 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串通投标及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许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申万宏源赔偿损失458万元。

经查询了解到此案内情,《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上海福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披露:

2017年12月,申万宏源公司就标的额1,555万元的交易结算系统整合项目存储相关设备采购(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申万宏源公司与案外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天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涉案项目投标。最终涉案项目由福华网络公司中标。

2018年3月21日,申万宏源公司与福华网络公司就涉案项目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交易结算系统整合项目存储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此后,申万宏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福华网络公司支付合同款4,666,666元,又于2018年8月29日向福华网络公司支付合同款6,222,222元,已付款共计为10,888,888元。

之后,申万宏源公司在内部审核时发现,福华网络公司就涉案项目提交的投标书与案外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天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书存在多处异常一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该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福华网络公司在投标时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中标系属无效,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福华网络公司应返还申万宏源公司已就《采购合同》支付的10,888,888元。综上,申万宏源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此案目前应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院对 IBM 许某某的裁决

法院认为,许某某与他人结伙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同时其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仅构成串通投标罪一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许某某系自首,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许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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